2018年公司与A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2019年公司又与A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期间A受伤,A把公司诉至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公司出具了2019年劳动合同,且双方对2019年劳动合同不存在异议,公司只对2018年劳动关系存在异议。古仲裁下达公司输了,为此公司向法院起诉,直至2021年才审理结束,此时,A才去申请公伤鉴定,已过一年期,公司反对,认为工伤认定已过时效,现一二审判决,A从20

04-02 16:32发布

2018年公司与A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2019年公司又与A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期间A受伤,A把公司诉至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公司出具了2019年劳动合同,且双方对2019年劳动合同不存在异议,公司只对2018年劳动关系存在异议。古仲裁下达公司输了,为此公司向法院起诉,直至2021年才审理结束,此时,A才去申请公伤鉴定,已过一年期,公司反对,认为工伤认定已过时效,现一二审判决,A从2018年入职,工伤认定未过时效。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完全可以持2019年劳动合同向工伤保险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不必非要等2018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观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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