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问题

03-28 17:08发布

江津区政府现在都不处理我的人事调动问题,使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医保,有文件不执行,我被逼得难以生活下去。
   区人社局答复是不处理的,那么我请求区档案局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 4 号令) (1992 年 3 月 30 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人社局把我的人事档案移交给乡镇企业已经违法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档案法)制定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 4 号令) (1992 年 3 月 30 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公务员法)规定,辞退公务员必须要有法定情形。我从1981年10月高中、技校毕业参加工作以来,就是和国家建立的劳动关系,所以要解除我的组织关系,必须要有(法定情形),否则就(违法)。
      请求转给江津区档案局,执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 4 号令) (1992 年 3 月 30 日国家档案局发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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