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税费问题

03-28 20:34发布

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租赁过程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签订合同时承租方(后面称“我方”)认为租金本身即包含了税费,就如同在餐厅打印发票时餐费中也包含了税费,因此没有提出质疑。但是在退租的时候,出租方却声称税费需要我方额外支付,并且私自克扣同等金额的押金。我方表示不同意,现要求出租方退还克扣的押金。
另外,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我方认为出租人企图利用合同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违反国家财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且该合同的此条款应属无效的合同条款。
综上,我方要求出租方归还其克扣的押金。请问我方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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