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出具虚假工作证明,没有恶意透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03-22 10:44发布

2010年6月份左右,我听王某讲:他有银行内部人,能办信用卡,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和村委会盖具的《收入证明》就能办成。听完我很乐意,对于像我们这样刚出校门,自主创业的年轻人,无疑是件好事。很快我就把身份证复印件和村委会盖具的《收入证明》,及我周围朋友也想办理信用卡(所有人均出于自愿,了解相关情况),把相关证件复印件(大概5人);一次性交给王某。大约几天后,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村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不行,需要盖具企事业单位公章才有效。比如说你们村小学,有没有认识的人!”随后我联系到在小学任教的刘某,问他能否帮忙出具《工作收入证明》?刘某和我关系不错,回答我:可以,随后王某将10份《工作收入证明》和信用卡申请表给我转交给刘某,其中有我本人及朋友和学校部分教师。刘某请求校长盖完章后,又将这些表格给我,申请人自己填写完信用卡申请表后,由我转交给王某。
在此之后通过我王某和刘某认识后,王某又多次多带带联系刘某,有没有再让他帮忙出具收入证明我不得而知。
大概一个月后,刘某给我打电话说银行寄来几份信件(信用卡信件)让我去取,随后我到学校找到刘某,取走5、6份信件,其中有我本人一张,我朋友两张,剩余几张我不清楚是谁,当时王某给我打电话,没办成的人可能没有通过银行审核,让我把剩余几张放到我门市,半个小时后王某取走。
最近由于王某和别人产生矛盾,被别人揭发此事。(所有信用卡没有恶意透支,正常使用中)警察找我调查情况!说我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我想问下:虚假的身份证明包含工作收入证明吗?我最终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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