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转让费老百姓伤不起

03-22 10:10发布

本人在2011年10月转租一门面,向原租方支付14万转让费后与承租方发改委签订1年期出租合同,现在单位门面划拨至市财政局,声称租期合满后收回门面对外招租,这样门面也不一定能继续租用。虽然在合同上注明不能转让,但是转租及转让费作为发改委的承租方是知道和默许的,并且要成功转租还要私下给某办事人好处才能签订合同的,请问我们该怎么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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