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03-28 20:58发布

案号:(2018)苏0583执2313号 早日得到解决!昆山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苏0583执2313号
上海维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本院于2018年04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赵某 等8人申请
执行你单位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
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徐蕾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
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
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
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
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
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
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
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
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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