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中的确需从事问题的具体解释咨询

03-29 11:28发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中的确需从事问题的具体解释咨询

2013年8月17日 新公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具体如下: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2004年12月27日公布的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已废止)第十八条中中明确指出为: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而确需必要才可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2013年8月17日 新公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确需从事问题, 想知道这个确需从事指那方面?这个范围模糊,具体标准是什么?
请问是否也可以解释为: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而非此类工程而非必要的情况下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是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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