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中的疑问

03-29 21:15发布

家中老人去世,办理法定继承。
在公证时,发现死者配偶在五十多年前有过一次婚姻,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子女根据协议由男方带走,之后未再见面。
之后女方再婚,开始第二段婚姻,直至目前第二次婚姻中的男方去世。
期间只在该前夫之子约30岁的时候见过几次面,但从未在一起生活。
现在公证处对此有疑议。要家属拿出死者与前夫之子未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我们的家庭户籍里从未出现过前夫之子的名字,这个足够证明吗?五十多年前的离婚原始材料可能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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