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正在进行仲裁期!我大致说一下案情!我2010年10月4日入司!工作至2022年2月14日!入司至今公司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只发两次工资,第一次是每年的9~10月份,第二次是农历新年的腊月二十六至二十八右!且从末发过工资条!在公司近11年零五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在2019年元月进行税制改革的2018年12月份才为本人缴纳职工医疗劳动保险!在这之前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我本于 2017年5月份

04-07 15:58发布

我的案件正在进行仲裁期!我大致说一下案情!我2010年10月4日入司!工作至2022年2月14日!入司至今公司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只发两次工资,第一次是每年的9~10月份,第二次是农历新年的腊月二十六至二十八右!且从末发过工资条!在公司近11年零五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在2019年元月进行税制改革的2018年12月份才为本人缴纳职工医疗劳动保险!在这之前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我本于 2017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上的劳动保险!公司在2021年7月份至12月份将我的工资降了一部分且无正当理由!我于2021年2月16日把劳动争议送到了仲裁院!是3月8日立案4月6日开庭!我提出了3点诉求第一补齐所差的工资金额。第二给付2022年元月与二月份工资。第三要求经济补偿。(仲裁院在我提交申请不许写劳动保险补缴事项,仲裁院这样是否合理合法?)现在仲裁院仲裁员对我说公司要求保险一起打包处理!我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我的做法是否正确!
付费偷看设置
发送
0条回答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