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吴**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与同车道内的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
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田**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二。
当事人王**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戴安全
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三。

04-07 16:12发布

(二)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吴**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与同车道内的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
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田**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二。
当事人王**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戴安全
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三。

(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吴**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
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驾被机动车,应当依法取
得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同库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将足以来取景电制动精施的安
金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之一 ;
当事人田**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二) 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
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
故的过错之二:
当事人王**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
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四)教“驾驶人应当按照
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之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六十条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
当事人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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