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52万,法院已下调解书,起诉期间已对被告公司名下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03-31 03:19发布

民间借贷52万,法院已下调解书,起诉期间已对被告公司名下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目前已申请执行,并做了财产评估88万元,发现该房屋已给别人做银行借款担保抵押(尚余有84万本金利息未还),法院判决书上写明“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可就该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4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也有一套房屋作为抵押。
请问:
1.判决书上述这段话是否表明,该抵押房屋只负担本金部分,不对应利息?如果部分本金已偿还,是否对应剩余本金?
2.该笔银行贷款的实际借款人也有一套房子做抵押,在银行拍卖时两套房子偿还借款有无先后顺序?是否是先用实际借款人名下房屋拍卖款项偿还,不足部分再用这套已经保全的房子拍卖款项偿还?(判决上先写了实际借款人房屋,然后写了这套保全的房屋)。
3.现法院通知,银行要求把84万还清,方允许拍卖该房屋,是否合法?法院认定该房屋不具备执行条件,是否合理?
4.能否要求银行立即申请执行,以免利息更多,使我作为利益相关人受损更大?如不能,还有什么办法可以推进这件事尽快解决?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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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孔金娥律师
1楼-- · 03-31 03:34
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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