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以无法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整,双方通过微信承诺于2022年4月20日归还,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到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22年4月20日)已过,被告至今表示不打算偿还,其理由为前来工作时向其说明可以赚到1万5,现在说是向我预支的工资

04-08 18:29发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以无法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整,双方通过微信承诺于2022年4月20日归还,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到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22年4月20日)已过,被告至今表示不打算偿还,其理由为前来工作时向其说明可以赚到1万5,现在说是向我预支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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