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

03-26 10:30发布

事件经过:    
     罗某与郑某合伙在2017年4月成立了一间有限公司,罗某是该公司的董事长,郑某是该公司的技术指导兼财务,聘请了张某是该公司的监事兼会计出纳,郑某和张某是亲属关系。罗某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公司的资金由郑某和张某管理。郑某和张某在公司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7年6月11日以工程借款名义转账5000元给郑某;后来虚构并代签车辆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和2017年9月以车辆租赁款的名义分别转账150000元和185000元给郑某;于2017年7月31日,又用公司经费的名义转账65000元给郑某;于2017年12月,再用项目经费名义转账120000元给郑某;以上5次转账共计52.2万元。 有银行转账流水。
     其他信息:张某在2017年6月另外成立了一间类似的公司,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7月,法定代表人更改为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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