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间房屋交付给原告

03-26 10:17发布

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间房屋交付给原告,因被告末按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而引发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一案按《合同法》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中院,二审认定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本案为房屋所有权纠纷,二审在审理期间,被告没有出示任何新的证据。末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二审的判决书中对约定原告房屋四至界址的内容与原、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房屋四至的内容不符。 请问:(一)、二审,再审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末经当事人同意,法院有权变更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内容吗?(二)原告现已上诉最高院,回复是到最高检抗诉,因其他的原因,已过去几年了,现在还没有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抗诉期间有时间限制吗?(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房屋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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