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03-26 15:23发布

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无权监督。并且检查监督是事后监督,即违法之“事”已经发生,包括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也包括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前者如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后者如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所有的监督都是事后的,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只有在行为发生后才可能要求追究责任或纠正错误。该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大吗?对于该原则,应该废止、保存、还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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