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在三亚市天涯区桶井村委会梅村施工,聘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进行琉璃瓦安装。从2018年9月中旬至2018年10月8日,原告共工作20多天,总劳务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剩余劳务费12000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03-31 21:53发布

被告因在三亚市天涯区桶井村委会梅村施工,聘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进行琉璃瓦安装。从2018年9月中旬至2018年10月8日,原告共工作20多天,总劳务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剩余劳务费12000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付费偷看设置
发送
0条回答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