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0日,王其芬与某服装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王在服装公司试用3个月,其最低工资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试用期结束,服装公司将与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某服装公司在王其芬的多次要求下仍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服装公司仍接受王其芬继续为其工作,直至2008年10月8日。
在这期间,服装公司在未与王其芬协商的情况下,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便将王的工资于2008年

03-31 22:35发布

2007年10月10日,王其芬与某服装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王在服装公司试用3个月,其最低工资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试用期结束,服装公司将与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某服装公司在王其芬的多次要求下仍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服装公司仍接受王其芬继续为其工作,直至2008年10月8日。
在这期间,服装公司在未与王其芬协商的情况下,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便将王的工资于2008年3月由2000元降为1200元,之后又于2008年4月将其工资降为800元。王其芬多次要求服装公司对此给予书面的合理解释,但服装公司均未予答复。王其芬2008年8月、9月的工资,服装公司也拖欠着未予支付。2008年9月28日,王其芬因病请假两天。之后因为国庆放假,王其芬便一直在家休息。10月8日,当王其芬像平常一样到公司上班时,发现公司已安排新人顶替了她的岗位。王其芬便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拖欠和扣发的工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报销她的医药费。公司让其回家等待消息,却至今未有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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