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n+1?

03-27 10:16发布

您好,我2018年入职一家单位,岗位工程师,合同3年,合同写明试用期工资7200元(即转正后9000元),合同中有条款: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结果......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2019年1月我升任主管,工资10500元,没重签合同。2020年1月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调回工程师,1月工资降低了500元。公司人事部门没有同我有任何的沟通和协商,降低500元,也没有重签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现在的工资并没有低于2018年签订的合同工资,我在公司也没有违纪等),非常感谢,麻烦您可以详细告知,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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