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铁军,男,195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7241951100900371。住凌海市大凌河镇蔡家村。电话:15694267251。 被告:何占国,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大凌河真蔡家村。电话:13840647365 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 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同被告是同村,住前后

04-01 11:45发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铁军,男,195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7241951100900371。住凌海市大凌河镇蔡家村。电话:15694267251。 被告:何占国,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大凌河真蔡家村。电话:13840647365 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 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同被告是同村,住前后院,我们中间相隔一条村道。由于今年频繁下雨,我同被告之间的村道水流很大,如果正常流淌是冲不到我家的园田地和房基的。可是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村道上堆放柴火和砖垛,致流水都流向我家的田地和房基,我曾自己采取措施(用砖拦堵),但被被告给拆了,村主任协调此事。如今,我家的园田和房基遭受到严重的损失。故为了维护我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相关。望贵院给与支持。 此致 凌海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铁羊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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