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承租人死亡

03-27 10:38发布

坐标上海,现有一套公房,承租人为我奶奶,户主为我父亲,我户口也在内,该房屋内无其他人;
另我奶奶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我父亲)。
现在我奶奶死了,我父想变更承租人,但是物业要求我奶奶的两个女儿也要签字(因家庭矛盾拒绝签字),物业这样做是否合理?请问该怎么办?
我已查阅过《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中明确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我的理解根据条例承租人是否应该变成我或者我父亲,且无需两个女儿签字。
且物业是可以指定承租人的,但是指定承租人的依据也是条例第四十一条。
如果要通过诉讼解决该问题?法院是否会接受起诉物业的诉讼请求?
另我翻阅了一下该房屋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出租人是“浦房集团”,承租人是我奶奶,物业是新川物业,
其中约定事项(部分)中明确:1,承租人应当支付房租;2,出租人、承租人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是不是可以起诉浦房集团?
各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后续房租有谁来支付?承租事项中明确由承租人支付;户主并没有这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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