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21年4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 张三的工作地点为合肥市,但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向张三发放《员工调动通知书》, 以业务管理及人员调整需要为由将工作地点从合肥市A分部调到合肥市B分部,薪酬不变。

5日张三签收,但以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不服从调动。张三继续

04-01 12:36发布

.张三于2021年4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 张三的工作地点为合肥市,但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向张三发放《员工调动通知书》, 以业务管理及人员调整需要为由将工作地点从合肥市A分部调到合肥市B分部,薪酬不变。

5日张三签收,但以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不服从调动。张三继续呆在原工作地点,公司未给张三分配工作。2021年12月11日公司要求张三2021年12月15日到B分部报到,并说明其无故旷工5天的理由。张三仍未到B分部报到。

.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三无故旷工达20多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张三辞退。

张三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

该条款是否有效?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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