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咨询“12315”及“12348”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专线投诉举报电话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中第19条“自双方签订本协议后
办理健身卡之后未使用未激活,想要退卡被拒绝。具体事实: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在高昌区哈澌福健身中心支付1980元办理健身卡,4月12日因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前往该健身房,且办理的会员卡未激活,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健身协议,被告拒绝。经12315协商该店仍然拒绝。 经咨询12315及12348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专线投诉举报电话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中第19条自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因政府法律变更...